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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12-21 19:19:56 作者: 产品中心
我会对罗正华内幕交易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精密)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罗正华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罗正华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罗正华要求在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罗正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胜利精密2018年亏损,2019年前三季度经营情况不佳。2019年5月,在争取到政府纾困资金后,政府要求公司瘦身,降低整体负债率。同年四季度,胜利精密经营亏损严重,面临退市风险。因此,企业决定资产重组,主要考虑相关资产减值,以及出售南京德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德乐)、福清福捷塑胶有限公司、苏州硕诺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诺尔)等资产。
2015年至2018年,胜利精密陆续收购苏州富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科技)等多家公司,形成了大额商誉。2019年11月至12月,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智胜)2.5D盖板玻璃已停产,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胜利)3D盖板玻璃处于半停产状态。在胜利精密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某根要求下,上市公司考虑计提大部分商誉和2.5D、3D盖板玻璃的资产减值。高某根指示时任常务副总经理章某龙(分管财务工作)、时任财务负责人程某具体负责资产减值相关事宜。2019年12月5日,胜利精密与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正信)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评估对象为富强科技、南京德乐、硕诺尔资产组价值,评估范围为包含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各项长期资产。
2019年12月14日,胜利精密时任财务主管徐某红将初步测算的全年财务数据发到成员有章某龙、程某和徐某红的“财务法定报表3人”微信群中。预测结果为,一是预计商誉减值全额计提;二是预计除商誉减值外的资产减值金额为17.3亿元,已考虑2.5D、3D盖板玻璃剥离的减值与富强科技的存货减值。12月16日,高某根将此预测结果利用微信发给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殷某。
2019年12月底,胜利精密证券部时任高级经理周某询问程某上市公司2019年业绩情况,在得知业绩不好的情况后,证券部判断可能会涉及业绩预亏披露事项。
2020年1月10日,财务部根据胜利精密2019年经营数据,进一步测算公司2019年度商誉减值约13.12亿、资产减值约19.41亿元。当天18:12,程某通过微信将包含上述数据的《2019年子公司资产减值分类》EXCEL表发给天衡会计师事务所谢某彬。1月13日,高某根、章某龙、程某、殷某、徐某红等人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谭某忠、谢某彬在胜利精密开会,讨论公司相关资产减值、子公司对赌期后业绩变脸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子公司以及资产回购、出售等事项。会计师建议公司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盖板玻璃业务的减值做评估。1月18日,胜利精密与坤元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评估对象为安徽智胜、安徽胜利盖板玻璃可回收价值,评估范围为安徽智胜2.5D、安徽胜利3D盖板玻璃设备资产价值。
2020年1月15日至20日,程某、徐某红汇总各评估机构的评估数据。1月20日,程某向章某龙、高某根报告了最终版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
2020年1月21日,经高某根、章某龙同意后,程某将2019年业绩预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提交证券部,殷某指示证券部李某桓、周某起草业绩预告草稿。
胜利精密《2019年度业绩预告》所涉业绩预亏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1.3.1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公司出现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具有重大性,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2019年12月5日,胜利精密与中威正信签订《资产评定估计委托合同》,着手实施商誉相关资产评定估计工作,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19年12月5日,该信息于2020年1月22日晚发布,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终点。高某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9年12月5日。
刘某燕系罗正华配偶。“刘某燕”证券账户开立于2018年2月7日,托管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亭中路营业部,由罗正华控制使用。2018年2月至6月,“刘某燕”证券账户使用胜利精密支付收购硕诺尔的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7,966,311股“胜利精密”。按照胜利精密收购硕诺尔协议的约定,2018年至2021年,“刘某燕”证券账户分别可以解除所持股权40%、20%、20%、20%的限售。
2020年1月22日,“刘某燕”证券账户连续卖出合计2,582,311股“胜利精密”,卖出金额5,863,845.97元,避损金额1,549,524.94元,卖出股数占其可卖出股数100%。2020年1月23日,罗正华将250万元转入硕诺尔账户。其交易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2020年1月21日,胜利精密准备发布业绩预告。1月22日下午,“刘某燕”证券账户卖出2,582,311股“胜利精密”。22日晚,胜利精密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告》。
二是与交易习惯明显不同。“刘某燕”证券账户在2020年1月22日下午卖出2,582,311股“胜利精密”,卖出股数占其可卖出股数100%,但该账户在此前近6个月内未有任何交易。
三是与接触时点高度关联。2020年1月21日,罗正华到胜利精密签订相关协议,期间拜访了高某根。次日下午,“刘某燕”证券账户卖出2,582,311股“胜利精密”。
上述违法事实,有胜利精密相关材料及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银行转账记录、询问笔录、通话记录以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罗正华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罗正华请求依法确认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并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罗正华既非“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也非“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2021年1月21日,罗正华虽到胜利精密签订回购硕诺尔的补充协议,并与高某根见面,但双方并未就本案所涉内幕信息进行交谈,高某根亦未向罗正华披露案涉内幕信息。同样,也没有一点证据证实罗正华采取刺探、窃取、非法侵入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
第二,罗正华并未利用案涉内幕信息进行交易。2020年1月19日下午,罗正华接到通知要在21日签署协议并向硕诺尔汇款1,100万元。1月21日上午签署关于现金购买硕诺尔公司协议之补充协议后,22日罗正华抛售胜利精密股票系为了筹措支付硕诺尔的资金,与案涉内幕信息无关。再者,罗正华在内幕信息公开后的次日又买入胜利精密130万股股票以及直到2020年3月2日前一直保留235万股胜利精密股票的行为也印证了罗正华实际对内幕信息并不知情。
第三,基于行政处罚谦抑原则,不应予以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体现了行政处罚的谦抑原则。基于该原则,罗正华并无利用案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虽然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点相近,但并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事由,证监会对罗正华的处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罗正华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第一,罗正华曾于2020年1月21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高某根见面,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排除其获知内幕信息的可能。
第二,罗正华关于减持胜利精密股票是为了筹措支付硕诺尔资金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罗正华2020年1月23日支付至硕诺尔账户的资金仅占减持金额的42.63%;同时,罗正华与胜利精密订立的相关协议显示,罗正华向胜利精密支付业绩补偿和回购款的首笔付款期限为2020年3月31日,距减持时点尚有两个月时间,难以解释其敏感期清仓式减持的必要性。此外,罗正华于内幕信息公告次日又买入130万股,也与其减持是为了筹措资金的说法相左。
第三,罗正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接触,所涉证券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对罗正华关于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应予以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其违法情节及配合调查情况等,对其罚款幅度作适当调整。
根据罗正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罗正华违法来得到的1,549,524.94元,并处以3,099,049.8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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