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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海城滨海二十一路(纬十四路)、海川路基础设施工程“2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表时间: 2024-08-28 04:09:54 作者: 化粪池
2023年2月17日上午8时40分许,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和民科基地的滨海二十一路(纬十四路)、海川路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滨海二十一路工程)工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于2月18日上午9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龙湾海城滨海二十一路(纬十四路)、海川路基础设施工程“2.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调查成员组名单附后),通过一定的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6Q5A5K(1/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原为朱宁,2022年10月27日变更为周翔;公司住所原位于温州市泰顺罗阳镇云寿路13-19号,2021年8月16日变更为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飘香路1号B幢201-189;注册资本2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12月15日;营业范围: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建筑劳务专业分包、混凝土作业分包、管道作业分包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情况,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18]039176,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33116946,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有效期:2018年8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号。
2022年1月28日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滨海二十一路工程的雨、污管道及污水检查井工程分包给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
2023年2月17日7时许,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挖机司机钱周林开始在滨海二十一路工程工地上班,钱周林在工地上用挖机把预制井的水泥盖板移开,约7点40分施工员余伟叫钱周林挖沟槽,钱周林驾驶挖机往西移了100米左右,用挖机把路面上的矿渣卸载到边上,再挖雨水管沟槽,8点40分许,钱周林驾驶挖机往西移到一处污水井处在卸载矿渣时,突然听到唐守坤叫声,钱周林就停止挖机作业,从挖机上下来查看情况,发现唐守坤躺在污水井边上,就叫施工员余伟赶快过来,余伟到达现场后,发现唐守坤意识还清醒,钱周林和余伟等人一起把唐守坤送到滨海医院抢救,10时许唐守坤被送到温州附二医龙湾院区,2月18日上午9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唐守坤,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5****9197908*****1,籍贯:贵州省湄潭县复兴镇大桥村。
1.钱周林安全意识淡薄,未注意周边情况,在挖机作业时撞到唐守坤,导致唐守坤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唐守坤安全意识淡薄,擅自进入挖机作业范围区域,被挖机撞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1.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钱周林等员工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要求在滨海二十一路工程工地配备安全管理员,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周翔作为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制定挖机作业等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要求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一)钱周林安全意识淡薄,未注意周边情况,在挖机作业时撞到唐守坤,导致唐守坤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公安部门对钱周林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刑事立案侦查。
(二)唐守坤安全意识淡薄,擅自进入挖机作业范围区域,被挖机撞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唐守坤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予以追究责任。
(三)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钱周林等员工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要求在滨海二十一路工程工地配备安全管理员,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之一,对本起事故负有企业主体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四)周翔作为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制定挖机作业等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要求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之一,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周翔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一)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相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要认真实施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温州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要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切实加强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龙湾海城滨海二十一路(纬十四路)、海川路基础设施工程“2.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2月17日上午8时40分许,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和民科基地的滨海二十一路(纬十四路)、海川路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滨海二十一路工程)工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于2月18日上午9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龙湾海城滨海二十一路(纬十四路)、海川路基础设施工程“2.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调查成员组名单附后),通过一定的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6Q5A5K(1/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原为朱宁,2022年10月27日变更为周翔;公司住所原位于温州市泰顺罗阳镇云寿路13-19号,2021年8月16日变更为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飘香路1号B幢201-189;注册资本2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12月15日;营业范围: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建筑劳务专业分包、混凝土作业分包、管道作业分包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情况,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18]039176,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33116946,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有效期:2018年8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号。
2022年1月28日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滨海二十一路工程的雨、污管道及污水检查井工程分包给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
2023年2月17日7时许,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挖机司机钱周林开始在滨海二十一路工程工地上班,钱周林在工地上用挖机把预制井的水泥盖板移开,约7点40分施工员余伟叫钱周林挖沟槽,钱周林驾驶挖机往西移了100米左右,用挖机把路面上的矿渣卸载到边上,再挖雨水管沟槽,8点40分许,钱周林驾驶挖机往西移到一处污水井处在卸载矿渣时,突然听到唐守坤叫声,钱周林就停止挖机作业,从挖机上下来查看情况,发现唐守坤躺在污水井边上,就叫施工员余伟赶快过来,余伟到达现场后,发现唐守坤意识还清醒,钱周林和余伟等人一起把唐守坤送到滨海医院抢救,10时许唐守坤被送到温州附二医龙湾院区,2月18日上午9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唐守坤,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5****9197908*****1,籍贯:贵州省湄潭县复兴镇大桥村。
1.钱周林安全意识淡薄,未注意周边情况,在挖机作业时撞到唐守坤,导致唐守坤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唐守坤安全意识淡薄,擅自进入挖机作业范围区域,被挖机撞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1.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钱周林等员工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要求在滨海二十一路工程工地配备安全管理员,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周翔作为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制定挖机作业等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要求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一)钱周林安全意识淡薄,未注意周边情况,在挖机作业时撞到唐守坤,导致唐守坤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公安部门对钱周林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刑事立案侦查。
(二)唐守坤安全意识淡薄,擅自进入挖机作业范围区域,被挖机撞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唐守坤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予以追究责任。
(三)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钱周林等员工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要求在滨海二十一路工程工地配备安全管理员,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之一,对本起事故负有企业主体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四)周翔作为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制定挖机作业等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要求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之一,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周翔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一)温州市兴立劳务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相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要认真实施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温州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要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切实加强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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