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6兆瓦余热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24-08-23 17:50:20   作者: 新闻中心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6兆瓦余热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6兆瓦余热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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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6兆瓦余热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报来的《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6兆瓦余热发电项目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综合利用你司拟建4500t/d水泥生产线投产后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余热,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实施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6兆瓦余热发电项目(项目编码-04-01-778622)。

  二、项目建设地点:泉州市永春县坑仔口镇玉西村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

  三、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1×36t/h余热锅炉+1×6MW凝汽式汽轮机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5146.1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为30%,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出资方: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公司股比构成:福建省泉州美岭集团有限公司65%、潘新生20%、苏永定15%。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鉴于该项目属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单位申请设计、施工(含勘察、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并且开展招投标活动。其他采购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等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4500t/d熟料水泥及余热发电生产线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函》(永政函〔2023〕15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做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你司要切实抓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杜绝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建设、运营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报来的《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6兆瓦余热发电项目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综合利用你司拟建4500t/d水泥生产线投产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余热,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实施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6兆瓦余热发电项目(项目编码-04-01-778622)。

  二、项目建设地点:泉州市永春县坑仔口镇玉西村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

  三、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1×36t/h余热锅炉+1×6MW凝汽式汽轮机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5146.1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为30%,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出资方: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公司股比构成:福建省泉州美岭集团有限公司65%、潘新生20%、苏永定15%。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鉴于该项目属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单位申请设计、施工(含勘察、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其他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等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4500t/d熟料水泥及余热发电生产线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函》(永政函〔2023〕15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做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详细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你司要切实抓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杜绝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建设、运营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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