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赣州市发改委关于阳光▪龙都嘉苑A区地下泊车场地上进步改造工程建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24-08-16 03:02:28   作者: 新闻中心   

  报来《关于阳光▪龙都嘉苑小区A区地下泊车场地上进行进步改造项目建议书的请示》(赣市住保运营文〔2020〕6号)及相关附件资料收悉。经研讨,原则赞同《阳光▪龙都嘉苑A区地下泊车场地上进步改造工程建造项目建议书》基本内容,现批复如下:

  一、为确保阳光▪龙都嘉苑A区地下泊车场正常运用,进步地下泊车场运用环境,进步泊车服务质量,赞同施行阳光▪龙都嘉苑A区地下泊车场地上进步改造工程(项目代码-47-01-048081)。

  1.地上处理约18174平方米。含凿除原地上找平层、从头浇筑7cm细石混凝土、铺设钢筋网、混凝土密封固化剂。

  2.排水设备改造:拆、装、举高铸铁沟盖板约1000米。举高集水井约23个。

  3.交通设备设置:装置减速带约165米。地上方向标识约108个。车位线、车位编号、车位导向约492个。拆、安车轮定位器约984个。行车道中间线米。

  五、请仔细展开财务承当承受的才能评价证明,充沛证明资金筹集计划。并严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执行项目建造资金。未执行项目建造资金的,不得开工建造。

  六、请依据本批复内容,严厉依照项目基本建造程序,实行项目报建批阅手续,并做好项目各项前期作业和建造作业。

  七、如需对本批复内容做严重调整,请依照基本建造程序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项目建议书内容调整请求,我委将依据项目详细情况,出具书面承认定见或许从头处理批复手续。

  八、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用期限1年。在批复文件有用期内未开工建造项目的,请在批复文件有用期届满20个作业日之前向我委请求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用期内未开工建造也未请求延期的,本批复文件主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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